山东华宇工学院成绩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成绩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成绩管理工作流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成绩管理模式
第一条 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成绩的录入、报送、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管理,负责学生成绩发布、成绩认定、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督察室负责学生成绩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课程考核试卷实行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制度。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必须有依据,同一课程同一命题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勤、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社会实践、阶段测试或上课表现等作为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考试课平时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总成绩的30%,考查课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50%。
第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优秀相当于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应由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及部分实习可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个人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时数1/3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课程的实践环节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及补考。
第三章 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能够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百分制 | 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低于60分 |
对应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
五级制 | 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一)课程绩点
以百分制计分的,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章 成绩报送
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中课程考核的要求核算学生总评成绩,并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录入成绩导致成绩丢失的,教务处将依据《山东华宇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缓考、补考与重修成绩的录入方法参照《教学管理系统成绩录入方法》。
第五章 成绩复议
第十五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部门为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第十六条 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成绩复议申请由二级学院教学科汇总后转开课部门,开课部门主管教学负责人牵头成立成绩复议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及教学科长等至少3人,成绩复议工作需在一周内完成,复议结果形成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如需变更成绩按成绩更改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经开课部门复议后,学生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组织复核。
第六章 成绩更改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因成绩录入失误等原因需更改教务系统成绩的,应填写《学生考试成绩变更申请表》并说明更改理由,经本部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学籍与考务科,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考试科目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教学班平时成绩单等材料,由教务处学籍与考务科进行更改。
第二十条 对于随意更改成绩或确有疏忽经核实后不予更改的任课教师将参照《山东华宇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期末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成绩提交完成之日起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每学期补考后两周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成绩存档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教学单位组织人员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试卷分析报告、成绩单、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按照《山东华宇工学院试卷评阅实施细则》要求存档;试卷存档时间为毕业后3年,成绩存档为永久保存。
第八章 成绩单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发布。第二十四条 成绩单必须按照教学管理系统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按照指定格式打印成绩单,经教务处学籍与考务科管理人员审核加盖教务处公章后作为有效成绩单。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生以教务处出具的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为有效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 出国成绩单由教务处学籍与考务科审核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年级全日制在校生。